一、受理部门
通化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
二、受理依据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[2005]第431号《信访条例》施行
三、受理对象
(1)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及其家属;
四、受理事项
(1)接待残疾人来信、来访、来电等;
(2)受理、交办、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;
(3)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;
(4)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;
(5)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;
(6)研究、分析信访情况,开展调查研究,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;
五、办结时限
(1)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,办理结果告知来信(访)人;
(2)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,应当恪尽职守、秉公办事,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,宣传法规、教育疏导,及时妥善处理,不得推诿、敷衍、拖延。